(2012)绍钱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钱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詹某,委托代理人:薛国民。委托代理人:沈建红。原告金某为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泽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詹某及委托代理人沈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一般。2005年11月4日双方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金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4月、原、被告向亲戚举债到夏履桥开饭店,但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8月倒闭,夫妻感情日趋紧张,被告长期居住娘家,期间偶尔回家小住,2011年1月被告因故居住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多次去叫被告回家,均遭拒绝。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金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詹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生育的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前感情是好的,婚后前期也不错。现主要原因是原告2008年去赌博,开饭店期间和婚外异性关系暧昧。饭店倒闭后双方感情上虽有不和,但还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原、被告不存在分居事实。2012年5月原告还和被告商量一起去江苏开厂,被告考虑现在有一份工作没有答应原告的要求。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2、计划生育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生育情况。3、绍兴县杨汛桥镇和门程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的事实。上述证据1、2,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对证据3,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从证据形式上不符合形式要件,作为基层组织是不能来证明夫妻感情的。现在只有一个村委落款是不对的。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前半部分是双方的姓名、登记时间等是和实施相符的。但是对后面感情不合和分居生活这一段是有异议的,双方不存在因为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实。该份证据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因为村委委员和妇女主任就是原告的母亲,说明和原告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认证认为,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证据3,本院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所要证明的关于原、被告感情不合和分居生活的事实,本院支持被告的质证意见。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感情尚可。2005年11月4日双方在绍兴县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金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间感情不和,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尚有和好可能;现原、被告双方无准予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钰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