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渭城区底张办事处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渭城区底张办事处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94号申请人李某,女。被执行人渭城区底张办事处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渭城区底张办事处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5921元。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渭城区底张办事处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在该村委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万陆仟叁佰伍拾元(363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