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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金玲、何沛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金玲,何沛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号新世纪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黄振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文,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少洪,该联社职员。被告:何金玲,男,193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何沛泉,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金玲、何沛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