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23日生。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诉讼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董 瑞代理审判员 陈冬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