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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9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蓝剑勇与深圳市智强力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剑勇,深圳市智强力镭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937号原告蓝剑勇,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创裕五金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智强力镭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翠香。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为34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琰书记员文红红(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