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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纪玉秀与李承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承顺,纪玉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承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玉秀。委托代理人胡光辉。上诉人李承顺因与被上诉人纪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城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承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承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承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李承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向敏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