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纪玉秀与李承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承顺,纪玉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承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玉秀。委托代理人胡光辉。上诉人李承顺因与被上诉人纪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2)诸城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承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承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承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李承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向敏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