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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43��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张文月人民陪审员  冯建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