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43��原告穆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张文月人民陪审员 冯建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