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珊与蔡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珊,蔡杰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余珊,住址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侯绍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杰会,住址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余珊诉被告蔡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10:30到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原告余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未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陪审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