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文山指控刘亮犯故意伤���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山,刘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34号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山,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委托代理人姚健,安康市汉滨区恒口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刘亮,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山指控被告人刘亮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自诉人王文山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经审查,被告人刘亮下落不明,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文山于2012年6月20日以被告人刘亮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撤回起诉。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文山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