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建筑与浙江森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858-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峰。被执行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30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弥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刘长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