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毛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国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拿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鹏。被告:毛国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毛国才已经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相关需要核对的证据的经办人员暂时无法找到、需在找到后方能核实相关事实为由要求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毛国才的申请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方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