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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茗娴与蔡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茗娴,蔡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王茗娴。被执行人蔡立。申请执行人王茗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立给付婚生子女生活费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蔡立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的(2012)象法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乐东审 判 员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