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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天军与被上诉人信阳地区信秘经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天军,信阳地区信秘经贸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地区信秘经贸公司(公司名称已登记吊销)。上诉人王天军与被上诉人信阳地区信秘经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上诉人王天军与被上诉人信阳地区信秘经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1)信浉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郭毅勇审判员 门长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魏—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