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海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周海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海淼。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周海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海淼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周海淼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如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周海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6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