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刘贺贺、孟祥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贺贺;孟祥岭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刘贺贺,男,1985年5月生,回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孟祥岭,男,1970年9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祥岭所有的位于其村东牛舍中间三间的牛十五头。二、被执行人孟祥岭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十五头牛,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变卖,所得钱款需交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士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郑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