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终字2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红霞终结本次裁定12-247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红霞,郝永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终字247-1号申请执行人:姜红霞,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花园小区。被执行人:郝永宝,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林格庄村。申请执行人姜红霞与被执行人郝永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莱阳执字第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