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邓琳娜诉包海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邓某某,女,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理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包某某,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