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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市弘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刘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弘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弘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云敏,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菏泽市弘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刘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郓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弘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弘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0)郓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陈东全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