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鲍波与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波,谢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30号原告:鲍波。被告:谢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波与被告谢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波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波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