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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秀、詹叶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继秀,詹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傅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文,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张继秀,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詹叶,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詹叶,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女,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号法大07级国一班。原告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秀、詹叶及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经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