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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淑芹、纪艳杰、纪卫东、纪卫彪与被执行人徐友春、郭云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淑芹,纪艳杰,纪卫东,纪卫彪,郭云志,徐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景淑芹,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纪艳杰,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纪卫东,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纪卫彪,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郭云志,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徐友春,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景淑芹、纪艳杰、纪卫东、纪卫彪本院在执行(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徐友春、郭云志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被执行人徐友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偿款140213.06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执行费用2033.66郭云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郭云志查无下落),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00元及承担执行费201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徐友春的亲属马金伟以保证人身份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因被执行人徐友春、保证人马金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按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徐友春、保证人马金伟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线索。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友春名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产籍进行冻结。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该区域将涉及拆迁,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