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方某与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洪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方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6月12日以被告洪某已承诺在本学期结束前办妥儿子洪志超的转学手续,并承担洪志超高三的学费、生活费、补习费等合计3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审判员  张凌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