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与姚永浪、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姚永浪,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被执行人姚永浪,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姚永浪、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华南路分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新执证字第51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6499.5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以其公司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姚永浪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新执证字第5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