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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5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字(20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陕HC03**号三轮汽车由商南县城前往城关镇,五里牌化肥库购买化肥,16时10分许,其驾车由东向西行至312国道五里牌路段1262公里+850米处左拐时,与同方向直行的罗某某驾驶的陕HD49**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受损,罗某某受伤,罗某某当即被送往商南县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21时死亡。事故发生后,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何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3000元,并已兑现。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罗文亮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家属罗某书面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宣 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