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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开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学锋与张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锋,张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开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朱学锋,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张军,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32052-9,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城区市西办事处渤海十路浩泰城D座。代理人赵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油锡州,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锋与被告张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锋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锋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朱学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