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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217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无为县。被告:陆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