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传虎与辛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虎,辛庆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90号原告张传虎。被告辛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虎诉被告辛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虎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