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阿布子色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布子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665号罪犯阿布子色,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甘中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子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的海洛因117.856克和人民币202.7元以及作案工具一部、挎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至2027年5月19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子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另查明,罪犯阿布子色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布拖县特木里镇镇人民政府2012年1月18日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布子色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布子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