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莱州雄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莱州雄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永流西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周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少杰、姜春平,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雄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土山镇。法定代表人:原修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潘书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号。负责人:陈光灵,该分行行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雄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分行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3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淄博齐都聚龙塑胶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