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若松与李国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临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李若松。委托代理人莫春息,临桂县会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若松诉被告李国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若松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若松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若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若松负担。审判员 靳军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巍第1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