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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同商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与贾雁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雁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同商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雁斌,男,198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秀利,女,1977年9月4日出生,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富临宝城B座1407号。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喜红,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贾雁斌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秀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喜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晋BM9×××号别克凯越小轿车,租赁期限为2011年5月6日8时至2013年5月6日8时,共计24个月,被告交纳原告押金20000元。租金每月4000元。采取预付款方式每一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每个周期的前5天内,即当月1日前支付原告该周期的租金。被告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48小时,原告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强制收回所租出车辆,已收取的押金等全部款项不予退回,并有权向被告要求赔偿因被告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收车对被告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原告不予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交纳押金20000元。但租金一直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归还原告晋BM9×××的别克凯越车辆;支付原告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2月6日的租金2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所租车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拖欠不付,显系违约。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合同显失公平,但其未提出变更和撤销请求,应为有效合同。另被告辩称已经支付8000元租金,无据为证,不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晋BM9×××号别克凯越小轿车归还原告;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2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该院退还原告专300元,其余300元及其专递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同主文一并履行)。判后,贾雁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为:1、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法无据;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租金28000元于法无据。被上诉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除上诉人认为交过两个月的租金8000元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理应按照合同履行,现被上诉人作为出租方交付车辆后,上诉人作为租车方却长期不交纳租金,显系违约,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交纳过2个月共8000元的租金,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也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诉人从2011年5月6日到2011年12月6日,共拖欠被上诉人7个月的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每月4000元计算,应支付拖欠被上诉人的租金28000元,一审法院对此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贾艳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慧文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车 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