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号新世纪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黄振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文,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少洪,该联社职员。被告:何细,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金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