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成玉、文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玉,文某,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玉。2011年3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文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2)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玉、文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成玉、文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8日,被告人杨成玉在本市下城区东星大酒店门口贩卖毒品冰毒一包给被告人文某。2月9日晚22时许,经电话联系,被告人文某在本市下城区东星大酒店附近将前述购入的毒品冰毒一包(经鉴定,净重0.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俞某。同年2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文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成玉购买毒品,被告人杨成玉指使被告人李某至本市拱墅区星都宾馆大堂贩卖冰毒一包(经鉴定,净重0.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文某。交易后,被告人李某即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0日1时30分许在本市拱墅区盛泉假日酒店大堂抓获被告人杨成玉,民警从被告人杨成玉处当场查获毒品冰毒10小包(经鉴定,净重7.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麻古13颗(经鉴定,净重1.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归案后,被告人文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成玉、文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成玉、文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玉、文某、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杨成玉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被告人文某、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成玉、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成玉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玉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成玉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成玉处扣押的毒品,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系以贩养吸,对该部分可酌情从轻考虑。被告人文某、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成玉、文某、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丽斐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