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林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21号罪犯陈林,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青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漏罪,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青白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74.5分。另查明,罪犯陈林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马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