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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地王国际商会中心****。法定代表人梁兵。委托代理人甘长山,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瑞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福建路**第**铺面v>法定代表人胡大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9元,减半收取3809.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宋丹丹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宪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