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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光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诉被告郑翔、余良群、熊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郑翔,余良群,熊青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崔玉,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良春,男,该行职工。被告郑翔,男。被告余良群,男。被告熊青松,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诉被告郑翔、余良群、熊青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良春被告郑翔、熊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良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3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及联保合同,分别在原告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按月支付本息,三人对借款互相承担连带保证付款责任。现郑翔欠借款本金50000元,没按合同约定还款及支付利息,现起诉要求被告郑翔偿还借款50000元,按合同约定月息1.275%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罚息1.9125%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余良群、熊青松按约定对郑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①郑翔、余良群、熊青松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②郑翔、余良群、熊青松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③三被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④三被告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⑤三被告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⑥三被告个人贷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⑦三被告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郑翔辩称:与原告2010年7月13日签订农户联保小额借款合同借款50000元是事实,但已结息至2012年2月29日,未能还款主要原因是做羽绒服亏了,暂无能力还款。被告熊青松辩称:同余良群、郑翔2010年7月13日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小额借款合同是事实,现郑翔无力还款自己只能催其还款。被告余良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三被告郑翔、余良群、熊青松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及联保合同,分别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按年利率15.3%支付利息,三人对借款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余良群、熊青松在期限内已还清本息,没有违约。合同到期,被告郑翔仅结息至2012年2月29,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后被告郑翔没按合同约定还款,也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同时要求余良群、熊青松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与被告郑翔、余良群、熊青松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郑翔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有《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余良群、熊青松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三被告应相互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郑翔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还款之日止之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余良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自2012年3月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余良群、熊青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郑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