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济全与叶俊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济全,叶俊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陈济全。被执行人:叶俊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济全与被执行人叶俊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处置的涉及被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渡头村光明路77号26幢1-3房产已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查封,因该房为经济适用房,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43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