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白某。被告:刘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