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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白某。被告:刘某。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