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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玉诉被告杨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玉,杨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04号原告李金玉,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128号新华书店家属院2号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邢菊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玉诉被告杨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玉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昌、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本院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