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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吴学有,林永泽,林永科,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移风店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4405-7。被执行人吴学有,农民。被执行人林永泽,农民。被执行人林永科,农民。被执行人姜明,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段泊岚支行移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吴学有、林永泽、林永科、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