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兴斌与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斌,侯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兴斌,男。被执行人侯建新,男。李兴斌与侯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兴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建新欠款11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兴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00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