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来林、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来林,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利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合,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鸿尚,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来林,男,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其林村马家镇村民组132号。被告: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徐来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来林、南陵县林兴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