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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牛顿诉被告曹美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顿,曹美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牛顿被告曹美艳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5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执。2012年4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牛顿与曹美艳离婚。。二、原告牛顿自愿给付被告曹美艳经济补助5000元,其中于2012年6月26日前支付被告曹美艳2000元,下余3000元于2012年10月10日前支付。三、双方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牛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晶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