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叶川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697号罪犯叶川,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江阳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宜中刑二执字第15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7.5分。另查明,罪犯叶川被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四川省金堂监狱2012年4月5日出具证明,载明该犯与外界无通信联系,无亲友会见,无汇款。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