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梦然、王合枝与王合枝、郭静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然,王合枝,郭静,张心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019-1号原告王梦然。委托代理人罗炎炎,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枝。委托代理人张洪。被告郭静。委托代理人张洪。被告张心敏。委托代理人张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梦然诉被告王合枝、郭静、张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郭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郭静的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王合枝、张心敏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二七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冬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