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法执裁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法执裁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乙,女。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做出(2010)澄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王某甲、张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度移民款、粮补款、生活费共计2400元整,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送达了通知书,责令其执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其父母王某甲、张某某移民款、粮补款、生活费共计2400元,但王某乙一直没有履行,本院在金融部门扣划了王焕香账户存款,并将案件款支付申请执行人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