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何山保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何山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何山保。本院在执行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何山保贷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安文证经字第1168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山保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