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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立恒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恒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2493号罪犯张立恒,于辽宁省鞍山市,现在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了(2012)甬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恒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2012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立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