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永琴与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琴,朱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470号原告:陈永琴,女,汉族,住霍邱县。被告:朱建国,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琴诉被告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琴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永琴负担。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