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受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联海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受字第00004号 起诉人西安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西安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西安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6日与青岛中联海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型号为牙科X光射线机一台,支付货款后,对方交付了货物。同月,起诉人将该产品售与他人,2011年青岛中联海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派人告知X光射线机是假冒产品,买受人也反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故拒绝付款。由于青岛中联海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起诉人造成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并退货。返还货款本金5500元,利息470元,赔偿损失723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青岛中联海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西安,属对交货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故该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因青岛中联海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我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铁 虹 审判员 鲁双叶 审判员 刘继龙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巨秀娟 来自: